近日,温州市收到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《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的批复。《条例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。据悉,这是全国首个针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的地方性法规,为行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。
温州民营经济发达,企业众多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作为部门和企业间的桥梁,能“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”,为委托方提供环境监测、治理、运维、咨询等中介服务。但是,市场的发展,伴生出秩序紊乱、重价轻质和恶性竞争等问题。
在生态环境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之路上,温州不断探索前行。据悉,2018年,温州成为省生态环境厅“推行环保中介机构规范化管理模式”改革试点,率先探索推行环保中介机构规范化管理模式。4年来,《温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管理试行办法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出台、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信息化平台投用、温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协会成立并研究出台了5个领域行业自律公约。
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与辐射处处长李强介绍,温州曾出台规范性文件为改革探索提供支撑,但受其约束效力不强、成效有限等因素限制,亟待通过地方立法固化创新经验、提升改革成效。《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》获批,是我市探索生态环境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模式的又一阶段性成果。
作为生态环境服务机构,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彬认为,虽然是被监督方,但《条例》施行一方面能让规范服务的机构更有底气,一方面也能让企业委托方能收获真正优质的服务。行业发展在自律的基础上多了一层法律保障。
“建立生态环境服务可追溯机制和样品采集专用识别标识系统,是此次《条例》的创新性举措和亮点。”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胜海介绍,《条例》共22条,根据当前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存在的普遍问题,坚持问题导向,在样品采集、监测和检验等方面,从前端到终端均采用专用识别标识系统,将环节视频记录以便追溯。
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审查与指导处处长许迎华表示,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,细化、落实上位法规定,总结固化温州实践经验,推进生态环境技术服务市场健康发展,是巩固生态环境领域数字化改革成果的现实要求,更是践行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”理念,打造生态文明发展高地的必然要
来源:温州市生态环境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