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瑞安市凌爵鞋业有限公司迁建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公示



            

凌爵鞋业验收意见及签到表.pdf

瑞安市凌爵鞋业有限公司迁建项目

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

20241118瑞安市凌爵鞋业有限公司组织成立验收组,根据《瑞安市凌爵鞋业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》,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》(国环规评20174号),严格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以及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 污染影响类》(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9号)和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等的要求,对本项目进行自主验收。验收组现场核查了企业生产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,审阅了相关资料,听取了有关单位的汇报,经审议,提出验收意见如下:

一、工程建设基本情况

(一)建设地点、规模、主要内容、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

瑞安市凌爵鞋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注塑鞋的生产的企业,企业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仙降街道翁垟村(浙江飞达鞋业有限公司内)三楼进行组织生产,租赁面积816.4m220236月委托浙江秉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《瑞安市凌爵鞋业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》,202376日通过了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的审批(温环瑞建〔2023155号),设计年产80万双注塑鞋,项目于20237月开工建设,20238月竣工同步投入试生产员工人数为50人,厂区内不设食宿,企业生产实行单班8小时工作制(夜间不生产),年工作日为300具体建设内容和过程详见验收监测报告。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工况稳定且生产负荷达到75%以上,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,具备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条件。

(二)投资情况

项目总投资100万元,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,占比10%

(三)验收范围

瑞安市凌爵鞋业有限公司迁建项目配套环保治理设施

二、工程变动情况

经现场调查确认,项目环评中要求圆盘注塑机设置半包围式集气措施,实际圆盘注塑机仅设置了集气口,投、拌料粉尘和破碎工序收集后经滤芯过滤器处理后引至25米高排放;其余建设情况与环评内容基本一致

三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

(一)废

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厂区现有化粪池预处理达到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( GB8978-1996)三级标准后排放纳入瑞安市江南污水处理厂处理,处理至《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33/2169-2018)表1标准,未涉及指标执行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8918-2002)一级A标准后排放,注塑机冷却水循环使用,不外排

(二)废气

喷光工序经过滤棉后与注塑工序、喷脱模剂工序收集后一同经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后引至25米高空排放;投、拌料粉尘和破碎工序收集后经滤芯过滤器处理后引至25米高排放

(三)噪声

主要来自设备运行。对高噪声设备采用减振等方式进行降噪,合理布置车间,加强设备维护保养,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,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产生的高噪声现象。

(四)固体废物

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、布料、皮革边角料、废包装材料、注塑边角料、集尘、废包装桶、废过滤棉和废活性炭;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;注塑边角料经破碎机粉碎后作为原料重新注塑;布料、皮革边角料、废包装材料和集尘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;废包装桶、废过滤棉和废活性炭委托温州纳海蓝环境有限公司处置。

四、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

)废排放达情况

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纳管排放;注塑机冷却水循环使用,不外排;

验收监测期间,瑞安市凌爵鞋业有限公司生活污水排放口排放的化学需氧量、动植物油类和悬浮物排放浓度和pH值范围均达到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(GB8978-1996)三级标准,氨氮和总磷处理达到《工业企业废水氮、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》(DB33/887-2013)中浓度限值,总氮处理达到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》(GB/T31962-2015B级标准

)废气排放达标情况

验收监测期间,瑞安市凌爵鞋业有限公司注塑、喷光、喷脱模剂工序净化后排气筒的监测结果表明,颗粒物、VOCs和臭气浓度均小于《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33/2046-2017)中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,氯化氢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小于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表2中的新污染源排放限值;搅拌工序净化后排气筒的监测结果表明,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《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33/2046-2017)中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;破碎工序净化后排气筒的监测结果表明,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《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33/2046-2017)中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废气。

验收监测期间,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现场监测时,根据实际情况在厂界上下风向布置了4个监测点位,两天六次监测结果中,颗粒物浓度符合《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33/2046-2017)表4厂界排放限值,两天八次监测结果中,非甲烷总烃浓度符合《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33/2046-2017)表4厂界排放限值;非甲烷总烃于现场监测时,厂区内(注塑车间出入口)布置了1个监测点位,两天六次监测结果中,非甲烷总烃浓度低于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(GB37822-2019)中表A.1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现场监测时,根据实际情况在厂界下风向布置了1个监测点位,两天八次监测结果中,臭气浓度符合《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33/2046-2017)表4厂界排放限值

(三)噪声排放达标情况

验收监测期间,厂界三楼东侧、南侧、西侧和北侧测点噪声排放值符合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(GB 12348—2008)昼间2类标准限值要求,敏感点(林光社区民宅)测点噪声排放值符合《声环境质量标准》(GB3096—2008)昼间2类标准

(四)固体废物处置情况

本项目一般固废及危险废物均已妥善处置。

(五)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

项目化学需氧量、氨氮、总氮和VOCs放总量均符合环评中总量控制要求

五、验收结论

瑞安市凌爵鞋业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评价手续齐备,环境保护设施已配套建成,验收监测技术资料基本齐全,验收监测期间污染物排放达标,环境保护设施的防治环境污染能力总体上满足主体工程的需要,具备正常运转的条件。验收组同意,本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。

六、后续要求

(一)遵照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》(国环规评〔20174号)及有关规定,完善验收报告的相关内容,及时公开并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,接受社会监督。

(二)增强环保意识,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环保管理制度,执行和落实环保工作措施,记录并妥善保存环境管理台账,保持厂区整洁有序提升绿化水平。

生产设备合理布局,对噪声相对较大的设备必须安装在加有减振垫的隔振设施上,加强减震隔声降噪措施,同时设备之间保持间距,避免噪声叠加影响

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(源)、监测采样口、环保设施及管道、固体废物暂存场所等的环保标志,在相应的位置悬挂环保管理规章制度、操作规程等,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台帐和相应制度

七、验收组人员信息

验收组成员信息详见签到单。

验收组成员签名: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瑞安市凌爵鞋业有限公司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41118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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